法院民事執行處宇股與受取權人周福財間清償提存事件, 提存物為新台幣225,525 元整,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 ,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。 依據:提存法第2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、第151 條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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